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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高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 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溧水区白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园路段处时,因在有禁止掉头的标线处掉头,且未确保安全,与同向由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36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马某某颅脑损伤后出现瘫痪、癫痫等,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营养不良,引起衰竭,于2019年10月25日在家中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充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孙爱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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