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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9时3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持证驾驶苏BB****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南京市溧水区老明线(S34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320M路段时,由于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因而碰撞到前方道路上赶羊的被害人徐某甲(男,殁年62岁),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1日死亡及四只羊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瑞振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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