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小区,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东光县育才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在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前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0.70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东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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