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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街**胡同**号,住。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30日高某某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冀R5****号小型轿车,沿着保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赵各庄镇大堡村兄弟汽修门口西侧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又撞至公路右侧头东尾西停放的祝某的川S1****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文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俪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

3.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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