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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行政村**村462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R5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34公里+70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胡某甲驾驶的浙CZ20B2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造成胡某甲和浙CZ20B2乘车人孙某某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接到指令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被害人病历、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过磅说明、死亡通知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一体化移送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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