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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6****,黎族,中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黎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琼**号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沿***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适时遇有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对向行驶。由于高某某未靠右侧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死亡、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000元。

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其浓度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血样提取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某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醉酒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郭海韦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5.未随案移送财物二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现扣押于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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