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7月1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鄂A****Q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3省道由西向东(水洪往纱帽方向)行驶,至103省道30公里800米路段时,与沿103省道由东向西在南侧道路边推轮椅行走的被害人金某某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金某某受伤,后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医疗缴费凭证等书证;2、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案发现场视频;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栋**室,联系电话1507119****;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