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街**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1时5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超速驾驶辽H****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饶盖线1826KM+500盖州团甸镇大牵马岭处时,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行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张心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