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文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杏花官庄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2mg/100ml。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血醇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梅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85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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