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5时47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西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交口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束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2019年9月30日,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肺动脉栓塞,导致其发生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束某某的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为80%-9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束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文珺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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