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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现住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与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由高某某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后可得提成。2019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许某某,高某某在收取许某某支付的嫖娼定金300元后交给王某某,后在王某某的指引下将许某某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小区的卖淫窝点内进行嫖娼,被告人高某某从中赚取120元提成。

2、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曾某某,并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将曾某某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小区的卖淫窝点内进行嫖娼,被告人高某某从中赚取3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曾某某、许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4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制作说明;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怀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7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宋雪婧

书记员:王丽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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