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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号,无前科;2019年3月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秦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8时40分许,从秦安县蔡店开往郑川方向的1路公交上在途经陇上江南站时,车上乘客高某某因到站前没能提前到下车门口等候,也没通知司机黄某某下车地点,使得司机黄某某在陇上江南站没有停车。后高某某以公交车司机黄某某没有停车致使自己坐过站为由,在黄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多次辱骂、撕扯并且殴打黄某某。直至乘客报警后,被告人高某某才罢休。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案件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多次辱骂、撕扯并且殴打驾驶人员黄某某,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报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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