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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传播性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0********,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19年11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9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退查重报至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晚23时许,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赤峰市松山区琳熙宾馆传唤郭某某时,发现被告人高某某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经调查,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萍乡市疾控中心确定为艾滋病患者。2019年11月4日,经赤峰市第二医院检查确定,被告人高某某为梅毒患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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