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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2020年1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蚂蚁加速器翻墙软件在谷歌浏览器APP软件上登录推特账号(推特昵称叫“**”,账号:**)后,在该推特账号上转发色情图片和视频,其推特账号的关注者达3606名。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鉴定,高某某在推特账号上转发的色情视频录像中共计55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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