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广场**区**号**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出借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4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律师江苏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北塘区高某某字牌服务部内,利用戚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苏G*****”、 “苏G*****”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为戚某某伪造行驶证3张,并将伪造的行驶证出售给戚延录。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利用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苏G*****”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为魏某某伪造行驶证2张,并将伪造的行驶证出售给魏某某。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利用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皖S*****”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为李某某伪造行驶证1张,二人约定事后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涉案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出具或者收集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鉴别结果、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戚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丽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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