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同年3月2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为了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在杭州市萧山区,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100余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高某某、身份证号为4130261990********的居民身份证,用于中介业务。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