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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 年11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以及值班律师陈克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扬州**投资发展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高某某以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整体承包该合同。2013年7月,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曹某某。因工程款支付纠纷,曹某某于2017年1月向仪征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公司等。

2017 年4、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为参与民事诉讼,在未取得**公司同意及主管部门的严格备案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1枚,并使用该枚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诉讼。

2018年4月份,因**公司更名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未经该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再次伪造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印章1枚,并使用该枚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

202049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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