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施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5年购买了一辆奥迪A6L汽车(车牌号N****8),登记在施某某名下。2020年7月,高某某向他人提供了施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奥迪汽车的车辆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施某某的身份证和奥迪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后高某某以20.3万元的价格将奥迪车卖给王某某,高某某将奥迪汽车和伪造的施某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王某某,王某某支付了钱款,上述钱款均被高某某用于赌博。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鉴定,京N****8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假。经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检验,施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制证材料系伪造。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物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手机;4.书证: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等复印件、驾驶证鉴定证明、户籍证件检验报告等;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微信录屏;8.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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