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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号附**号。2019年1月18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高某某在互联网上以其妻子马某某的名义注册“91找事”寻人网站,通过网站客服QQ与需求客户进行联系,在客户将找人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后,高某某又以“帮办人”的名义使用昵称为“小牛”、“天蓝蓝”的微信号添加客户为好友,洽谈具体价格,并根据客户需求将其从上家获取到的户籍信息、手机号码、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贩卖给客户。经查实:高某某向其下家徐某某(已判决)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次,违法所得     450;向赵某某、黄某某等4名客户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余条,违法所得6110元。

2019年7月17日20时许,高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广场**美食城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搜查、扣押笔录;3.视听资料;4.电子证据;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24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六张、单行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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