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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高清江,男性,1981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10804671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335号5栋2单元附9号。因涉嫌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清江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被告人高清江利用其在北海道浴室任经理的职务便利,保管了赵英的身份证,并于2011年6月15日假冒赵英的身份申领农行信用卡,最初的额度是1万元,经张宇(另案处理)帮助,通过农行的信用卡管理人员,非法提升额度至20万元。截至2013年7月,被告人高清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28.91元,至今产生利息、滞纳金等约10万元,未归还任何款项。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清江为其本人及前妻蔡丽萍申领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授信额度均为30万元,由被告人高清江支配使用。截至2012年9月,被告人高清江使用其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99945.32元;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高清江使用的蔡玉萍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17846.92元。至案发其使用的2张信用卡共产生利息、滞纳金等约20万元,未归还任何款项。

2013年初,被告人高清江为了躲避债务到昆明打工,后与原配蔡玉萍离婚。期间,被告人高清江通过新闻报道发现冒用赵英身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贵阳晚报报道后,就没有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故意逃避银行催收和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清江在云南省大理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至贵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高清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信用卡对账单、信用卡申领资料及银行流水、农业银行情况说明和欠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蔡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高清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清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同时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清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清江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在**浴室任经理的职务便利,保管了赵某某的身份证,并于2011年6月15日假冒赵某某的身份申领农行信用卡,最初的额度是1万元,经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助,通过农行的信用卡管理人员,非法提升额度至20万元。

截至2013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28.91元,至今产生利息、滞纳金等约10万元,未归还任何款项。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为其本人及前妻蔡某某申领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授信额度均为30万元,由被告人高某某支配使用。截至2012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其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99945.32元;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使用的蔡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17846.92元。至案发其使用的2张信用卡共产生利息、滞纳金等约20万元,未归还任何款项。

2013年初,被告人高某某为了躲避债务到昆明打工,后与原配蔡某某离婚。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新闻报道发现冒用赵某某身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贵阳晚报报道后,就没有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故意逃避银行催收和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至贵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信用卡对账单、信用卡申领资料及银行流水、农业银行情况说明和欠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蔡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同时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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