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租住广饶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持有被害人张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21日、26日,先后二次用自己办理的PO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三笔钱款,共计人民币24200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账单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检察官助理:祝凤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