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皖K****小型轿车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高速桥下出口处时,以被害人张某某对其辱骂为由,用其驾驶的车辆撞张某某的车辆,并用钢管殴打张某某。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高某某静脉血含乙醇量为202.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8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2808号乙醇检验报告;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