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曹集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豫NJ***小型轿车沿夏邑县县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道与**路口左转行驶至**小区北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高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0mg/100ml,后对高某某抽取静脉血液经皖龙鑫司鉴【2020】毒鉴字第407号检验结果为104.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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