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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住本村。2015年9月7日因盗窃被柳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22时4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柳林县燎原广场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2mg/100ml,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5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许兵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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