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平潭综合实验区**片区**处职工,户籍地平潭县潭城镇**庄**号,住平潭县岚城乡**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平潭06***”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平潭县岚城乡红湖东路与翠园路交叉路口时碰撞路肩石后摔倒,路人报警后被送医院,民警勘查现场后赶往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其驾驶的“平潭06***”两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该车的左侧与事故地段左侧路肩石及路面发生过相撞刮、挫划,可以排除该车事发前与其他车辆相碰刮的可能性。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接警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林某珠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尿检照片、林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及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倞希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岚城乡**苑*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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