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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垒,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3时58分,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的小型客车,沿沅江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隧道出口鼎城区阳明大道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桥南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登记表;6、现场查获及现场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9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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