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驾驶员培训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大厦**楼1702A。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4***学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乐从镇乐从大道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道往禅城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大厦**楼1702A,联系电话1831654****;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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