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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3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庞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明黄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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