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镇**路**号,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座**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5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流沙杏小区东门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孙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66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