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上户的“**”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 杨静婷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58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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