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东升镇**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五星乡**。201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讯不到案。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码:1807**),行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时,碰撞被害人陈某军停放在道路上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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