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柴油三轮车(车载张某某),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庄村路段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灯杆及垃圾桶,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及灯杆等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高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9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电话:1505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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