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皖五河县人,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皖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包河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