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2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GR****东风日产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村时,被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瓦房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血液含有乙醇,含量为1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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