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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3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21点3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农贸市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经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6.62mg/100ml。

2019 年7月1日18时,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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