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久久牌四轮电动车(该车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沿曹县庄寨镇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环岛北东星超市门前处向东转弯时与对向由南向北丁某某驾驶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电话报警并被出警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事故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泉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