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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威海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路由北南行,行至**小区东道路处与隔离护栏相撞,致护栏损坏。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3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办案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唐贝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荣成市德平南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36319****。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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