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住清徐县**镇**村。2018年7月12日,因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被清徐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7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晋A****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同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同杨线北关村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高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证被吊销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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