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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鼎城区**附近一家快餐店吃晚饭时,一人喝了四瓶“青岛”牌啤酒,饭后大约22时30分许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金城铃木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武陵区**路行驶至**酒厂附近时,由于醉酒驾驶造成驶入路边的沟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7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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