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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Q的小型汽车由西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二街揽军路西向南匝道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当日23时20分提取的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照片、血液鉴定审批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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