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住址:雄县**路**街,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无照),沿清河西堤由北向南行驶到北菜园村处,逆向撞到由南向北步行的孟某某、刘某某(未鉴定)。经事故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乙醇含量、驾驶资格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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