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度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易咖”低速电动汽车在民权县尹店集十字街向西行驶时,与贾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豫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9mg/100ml。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抽血光盘、电子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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