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淅川县厚坡镇家中吃饭时饮酒,高某某酒后无证驾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淅川县厚坡派出所反映村内事务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1.73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3.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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