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于202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 53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滑县枫林居小区出发进入北环路,沿北环路自东向西左转驶入解放路,后载徐新民沿解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卫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滑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3.证人徐新民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查获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士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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