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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晋江**路入口时,被泉州高速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闽******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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