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小学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22时05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粤K15****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茂名市茂南区**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卷宗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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