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现住榆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和**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J小型普通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榆林大道与聚财路附近时,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官助理:马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住榆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和**巷,联系方式1592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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