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3241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胜利南路新光街北侧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高某某被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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