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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村委会****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琼BH****”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落基村沿072乡道往崖城拱北村方向行驶,途经坡田洋前路段时与林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海南01-5****号“金鹿”牌四轮农用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和两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 何靓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97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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