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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农民,户籍地:石屏县**镇**村,现住个旧市**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云G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个旧市德政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张某某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8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联系电话:135********。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散装材料十四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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