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4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兄弟高双伟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广场附近餐馆吃饭,期间饮酒。后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面包车,搭载黄建伟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汕昆高速2113公里400米路段(小喜村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兵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